寧波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
第一條 為規范寧波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,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,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,依據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》《寧波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》《寧波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》等規定,制定本守則。
第二條 凡進入寧波市軌道交通各車站出入口、通道、站廳、站臺和列車車廂的人員,均應遵守本守則。
第三條 乘客須持有效憑證乘車,實行一人一票制。乘客應使用同一張車票進、出閘機,同一張車票不可兩人以上(含兩人)同時使用,并遵守以下規定:
(一)持普通單程票乘車,限乘單程一次,當日運營時間內進站有效,出站時車票由出站閘機收回;
(二)持票通過閘機進入付費區后,應在3小時內通過閘機出付費區,超過上述時限為超時乘車,按本站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,但因不可抗力、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原因導致的超時除外;
(三)無票、持無效票、使用偽造、變造證件或冒用他人證件乘車,可以按軌道交通網絡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。其中,冒用他人證件乘車的,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告知有關發證機關;
(四)越站乘車的,應補交超出部分票款;
(五)有使用偽造、變造證件或冒用他人證件乘車和其他逃票行為的,相關信息應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。
第四條 以下人員享受優待或優惠政策:
(一)軍人、因公犧牲軍人遺屬、病故軍人遺屬、烈士遺屬、消防救援人員、因公致殘人民警察、70周歲以上老年人、離休干部、重度殘疾人、省內榮獲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的獻血者、具有本市戶籍的退役軍人、中、輕度殘疾人、寧波市榮譽市民等符合政策法規的,按照國家、省、市規定,享受優待政策。
(二)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費攜帶兩名身高不超過1.3米的兒童乘車,無成年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不得單獨乘車。
第五條 禁止攜帶公安機關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以下物品進站:
(一)槍支彈藥、管制器具、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和有腐蝕性、放射性等違禁物品;
(二)重量超過30千克、體積超過0.2立方米或長、寬、高之和超過1.8米的物品;
(三)充氣氣球、自行車、電動車(無障礙用途的助力車除外)、尖銳物品等有安全隱患或影響應急逃生的物品。已折疊且符合行李規范的折疊自行車可攜帶進站,但嚴禁在站內使用;
(四)活禽和貓、狗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軌道交通運營的動物,但盲人乘車時攜帶的導盲犬及執行任務的軍警犬除外;
(五)有嚴重異味、刺激性氣味的物品;
(六)公安機關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。
第六條 赤腳者、赤膊者、醉酒肇事者或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進站。
第七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、智力障礙者應由其監護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進站乘車。視力殘障者攜帶導盲犬進站乘車,應出示視力殘障證件和導盲犬證,導盲犬應佩戴導盲鞍和防止傷人的護具。行動不便的乘客在無人陪同情況下進出站、上下車的,可以聯系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獲得幫助。
第八條 乘客應正確使用軌道交通車站的自動扶梯、自動售檢票機及其他有關設施、設備,因乘客原因造成損壞的,應賠償相應的損失。
第九條 乘客搭乘自動扶梯時,應緊握扶手帶,不要倚靠扶梯,并照顧好身邊的兒童和老人,嚴禁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嬉戲、打鬧。
第十條 老、幼、病、殘、孕及懷抱嬰兒的乘客優先上、下車,其他乘客應主動讓座讓道。
第十一條 乘客應遵守以下乘車規定:
(一)在安全線外按地面指示標志有序排隊候車及上、下列車。候車時不得倚靠站臺門,上、下車時應先下后上;
(二)車門、站臺門開啟、關閉時,乘客不得觸摸。關門提示燈閃鈴響時,不得強行上、下車;
(三)列車抵達終點站(含小交路終點站),乘客應全部下車。列車因故不能繼續運行時,應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或換乘其他交通工具。
第十二條 乘客應自覺維護出入口周邊、車站、車廂的環境衛生和乘車秩序,禁止有下列行為:
(一)擅自停放車輛、堆放雜物、張貼和懸掛物品或從事掃碼推銷、派發宣傳品等營銷活動;
(二)在設備設施上亂刻、亂寫、亂畫等;
(三)吸煙(含電子煙),隨地吐痰、便溺、吐口香糖、亂扔廢棄物;
(四)乞討、躺臥、賣藝等;
(五)騎行平衡車、滑板車,使用滑板、溜冰鞋等;
(六)在車廂內進食,但嬰兒進食除外;
(七)大聲喧嘩、嬉笑打鬧、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、懸吊、踩踏座位以及占座等;
(八)其他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環境衛生、乘車秩序的行為。
第十三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:
(一)擅自進入駕駛室、軌道、隧道或其他有禁行標志的區域;
(二)追逐打鬧、滋事斗毆、醉酒鬧事、點燃明火;
(三)攔截列車,阻礙站臺門、車門關閉;
(四)攀爬或翻越圍墻、欄桿、閘機、電扶梯、站臺門等設備設施;
(五)損壞、遮蓋或移動安全、警示、疏散導向等標志,非緊急狀態下操作應急或安全裝置;
(六)向軌道丟棄物品或向設備設施投擲物品;
(七)發射涉及非法信息的無線網絡信號,干擾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,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;
(八)其他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。
第十四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關票務、安全等方面的服務須知,接受并配合安全檢查。發生糾紛時,乘客可向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反映,但不得影響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秩序。乘客如發現疑似恐怖人員或其他危險行為,應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或軌道交通工作人員。
第十五條 軌道交通范圍內發生緊急事件或意外情況時,乘客應保持冷靜,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,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,應配合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采取的限制客流、乘客疏散等臨時措施。
第十六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,違反本守則的,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勸阻、制止或拒絕提供服務,造成損失的,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,違反法律、法規規定的,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將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。
第十七條 本守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。